拍摄申请服务

拍摄申请服务

如欲于澳门大赛车博物馆进行拍摄,须于拍摄日前最少15个工作天前提出书面申请,获批准后方可进行拍摄。

申请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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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摄申请须知
  1. 各类摄影及录影请遵守澳门大赛车博物馆拍摄申请须知。如需入馆拍摄,请填写『拍摄申请表』,并在拍摄前最少15个工作天前提出书面申请,否则不予接纳。
  2. 本馆欢迎及鼓励拍摄之成品、作品或刊物等提供予博物馆作未来展示之规划使用。
  3. 拍摄时请遵守本馆以下规定:
    1. 拍摄前请先详阅本馆之《参观须知》,同时遵循馆方指引。
    2. 拍摄过程不得损害博物馆相关设施,以及张贴海报、竖立隔板等。
    3. 如涉及博物馆其他参观者相关权益时(如肖像权),应先自行征得其同意。
    4. 博物馆不提供额外电源。
    5. 拍摄之作品或刊物之剪辑改作,以不改变博物馆及展品形象为原则。
    6. 拍摄后应即日负责使用场地之清理及復原。
    7. 拍摄期间,拍摄人士须自行派员负责场地安全维护,因拍摄之活动而引致博物馆内之设施受损毁或导致第三者受伤时,拍摄人士须承担一切责任(如刑事、民事、赔偿等),而此等责任概与博物馆无关。如遇展品须修復时,博物馆拥有指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復之决定权,并保留追究因此所衍生之费用的一切权利。
  4. 下列情形之任一者,博物馆得随时停止拍摄:
    1. 使用麦高风等扩音设备干扰参观者。
    2. 利用大型道具或任何改变博物馆展示形象之行为者。
    3. 利用鬼魅、裸露装扮、戏偶等特殊造型,致影响博物馆营运者。
    4. 从事暴力、爆破、制烟或蓄意纵火等危及营运安全之行为者。
    5. 合成画面及完成作品违反前项各款及着作权法相关规定者。
    6. 其他有违公序良俗、法令规定、澳门大赛车博物馆《参观须知》或妨碍游客之参观行为者。
    7. 拍摄事项与目的若与申请内容不符,工作人员得终止并取消拍摄之行为。
  5. 申请表所载资料须全部属实,若相关资料发现虚假或不准确,其申请将视为无效。